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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环罚字〔2023〕14号)

来源:日期:2023-09-20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张环罚字〔2023〕14


张掖市新泰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702063905296N

地址: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3年6月28日在线监控设施颗粒物CEMS数据与参比数据(手工检测数据)比对监测结果绝对误差为14.5mg/m³,超过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准确度技术要求的“颗粒物:10mg/m³<排放浓度≤20mg/m³时,绝对误差为±6.0mg/m³”误差许可范围,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无法准确反映企业排污状况,未及时联系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维护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至2023年7月10日才联系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了校准维护。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我局于202398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至2023年9月18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州区盛和路6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

                      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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