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3-09-13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字〔2023〕12号
甘肃日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702MABWHCPF3A
地址: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某
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6日对你公司负责的甘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甘州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中心餐厨垃圾预处理车间运行期间,配套的臭气处理装置“植物液喷淋塔+生物滤塔+UV光氧催化处理”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至2023年9月1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情节:未正常运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州区盛和路6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