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3-09-13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字〔2023〕13号
张掖市甘州区正生富兴汽配修理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702MA7223T21K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下安四社路北
经营者:杨某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对你汽配修理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汽配修理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汽配修理部为车牌号为甘GXXXXX车辆提供临时加装尾气处理装置服务,以弄虚作假方式使甘GXXXXX车辆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以上事实,有《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王某某、杨某某)、《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销货清单(NO9953896)、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汽配修理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汽配修理部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至2023年9月11日你汽配修理部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你汽配修理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汽配修理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你汽配修理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甘州区盛和路6号)二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汽配修理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甘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