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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日期:2022-06-27


【典型案例一】

一、案件简介

2022年1月15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张掖某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露天堆存大量粉状燃煤,全部未落实有效覆盖等密闭防尘措施。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综合该公司违法情节,经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00)整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对厂区堆存的粉状燃煤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公司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结案。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此行政处罚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案件,案件的裁量充分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度、违法行为恶劣度、违法造成的后果、违法行为的事后整改等因素,作出了“从轻”的行政处罚决定,彰显了行政执法的“柔性”关怀。

【典型案例

一、案件简介

2022年3月14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民乐某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搬迁项目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根据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该公司违法情节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17000.00)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5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期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法人因环保意识淡薄,没有严格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致使在项目基本建成时都还没有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民乐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析理说法,告知其作为企业业主应该承担的生态环境责任和法律责任,督促其切实增强环保底线思维意识,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守法遵法和企业整体环境管理水平。

【典型案例

一、案件简介

2022年3月,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在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期间,发现某货运营业室货场露天堆存大量原煤,未采取抑尘措施,产生的粉尘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综合该公司违法情节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货场法人主体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0日,经复查该货场已将货场内堆存的煤炭进行了全面清理,货场地面沉积的煤尘进行了清扫,并按期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某货运营业室环保意识淡薄,没有深刻认识到扬尘污染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加之行业的特殊性,对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领悟不够,虽对煤炭装卸过程采取了喷雾降尘措施,但忽视了场地露天堆存煤炭防尘抑尘措施落实。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该货场申请行政听证,在听证会上该货场多次谈到其为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县域物资畅通提供了有效保障,申请免于处罚。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析理说法,告知其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已经触犯环保法律法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督促其切实增强环保底线思维意识,进一步提高企业守法遵法和企业整体环境管理水平。通过听证会,该营业室深刻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处罚案件在起到警示惩罚的同时起到了以案说法的效果,深刻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义所在,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典型案例

一、案件简介

2022323,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山丹某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料场内露天堆存大量加砌块颗粒、废加砌块、石灰石、石料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且堆放高度超过围挡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综合该公司违法情节,经“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33000.00)整的行政处罚。

公司按期足额缴纳了罚款,对存在的违法问题完成了整改,案件结案。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法人因环保意识淡薄,没有严格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致使在破碎生产线开展破碎作业后将大量加砌块颗粒、废加砌块、石灰石、石料露天堆存在料场内,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且堆放高度超过围挡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工作扎实严谨,证据收集充分,形成了完整、证明力强的证据链。对违法事实可以做到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并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处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使企业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守法遵法企业整体环境管理水平从而杜绝了更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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