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日期:2021-04-01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罚字〔2021〕4号
张掖市红利来食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20702585920952J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大街道德巷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岳彩芸
根据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5日的《案件移送函》(甘州区市监案移字〔2021〕001号)及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的现场调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至2021年采暖期间,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以上事实有《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煤质抽样记录》《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煤质检验报告》《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你单位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肆拾肆元整(¥744)。
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张掖分行营业室
户名:张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62001650102051503627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