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25-09-08
甘工信发〔2025〕193号
各市(州)工信局、人社局,兰州新区工信和数据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工信厅 省人社厅
2025年8月29日
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完善和规范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珍品,是指在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卓越作品。
第二章 评审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评审专家组负责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专家组按下列要求设立:
(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报评审机构同意后聘请;
(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工艺美术行业专业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教授学者、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专家等组成;应统筹兼顾区域、类别、专业、技艺和年龄等,专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评审专家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审工作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委。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申报者或作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机构提出回避。评审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者或作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四条 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原则上每4年评审认定一次,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评审周期。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申请,已经被评为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不得进行重复评审。
第六条 评审认定为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申报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工艺美术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德艺双馨,弘扬工匠精神,无不良信誉记录;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者参评作品必须是本人设计并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材料上乘,因材施艺,或对传统材料有新的利用方法;
(三)作品创意独特、构思新颖、设计巧妙、造型完美、富有文化内涵,工艺精湛;
(四)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五)作品在国家级行业评审中获得银奖以上、省部级行业评审中获得金奖;
(六)技艺在继承优秀传统精华的基础上有新的创造,或能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工艺巧妙结合;
(七)知识产权清晰,没有版权纠纷。
第三章 评审认定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评审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申请表》;
(二)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说明资料;
(三)工艺流程说明资料,包括说明该作品是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证明材料,有完整的质量标准的优先认定;
(四)艺术风格、技艺特点的说明资料;
(五)作品在国家级行业评审、省部级行业评审中获奖证明材料;
(六)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材料;
(七)获奖荣誉证书;
(八)作品原创性承诺书。
第八条 评审资格审核
(一)申请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审查;
(二)评审办公室审查资料后,将符合条件的交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
第九条 评委评审
(一)评审专家组自受理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进行评审,提出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建议名单;
(二)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对收到的异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各级工信部门在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申报、初审、核查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相关经费由省工信厅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其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享受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保护政策,参加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珍品,鼓励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省工艺美术珍品知识产权所有人及其授权方开发各种衍生品,促进跨界融合,推动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者参评作品必须是本人设计并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凡已获得珍品的不得参评,非本人作品不得参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负责。
申报者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的,经调查属实的,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参与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认定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参加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回避范围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从已认定的省工艺美术珍品中评选推荐,已获得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工信发〔202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