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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0-03-17

 

全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政策落实工作视频会议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甘建金〔2020〕74号)精神,有效纾解企业困难、助力企业发展,积极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支持政策,助力企业发展

(一)缓缴。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的,应当提出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是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职工个人的部分,应当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当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缓缴部分住房公积金并恢复正常缴存。

(二)降低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按原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缴存比例可在5%—12%内自主选择,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宜一致;缴存比例申请降低至5%以下的,需经所属管理部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且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以上政策非企业类自收自支缴存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积极应对疫情,维护职工权益

(一)正常办理相关业务。获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延后偿还贷款本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职工和其他人员在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造成逾期的,可申请适当延后还款期限。申请延期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也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经计收罚息的,经管理部核实后可全额退回。

(三)提高租房提取标准。支付房租压力较大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根据实际租房资金需求在不超过原提取标准上浮1/3的范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年度应付的房租;7月1日起,恢复按原标准执行。

(四)要件到期延后办理。缴存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提供的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在疫情防控期间超出时限要求的,可在省政府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

三、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群众办事

(一)精简要件资料。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仅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张掖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审批表》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的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决议,无需提供书面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开辟绿色通道。各管理部应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批手续。

   (三)实行容缺受理。6月30日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和职工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个别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主审要件除外),可在书面承诺一定期限内补齐相关资料的前提下准予办理相关业务,并在承诺期内及时补充相关资料。承诺期内未及时补充的或经管理部督促仍拒不提供的,视为骗提骗贷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已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获取的个人住房贷款须按管理部要求及时退回;否则,将采取函告所在单位配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追回骗提骗贷资金。

  (四)倡导线上办理。为方便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凡是能够通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的,请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办理,确保疫情防控有力有效,办理业务快捷高效。

   

附件:《张掖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审批表》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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