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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常见问题

来源:日期:2020-06-09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常见问题

 

1.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及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设立的单位如何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设立批文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单位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

(4)《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清册》

(5)《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信用承诺书》

3.单位和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4.一个缴存职工能开立多个公积金账户吗?  

答:不能。一个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个人公积金账户。

5.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为首月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6.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哪些部分?

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宜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8.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9.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按当月工资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10.新调入的职工从什么时候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月缴基数如何确定?

答: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按当月工资为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11.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时,怎样修改公积金系统内的信息?

答: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的,可由单位经办人持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到管理部办理,或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到管理部。

12.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随时调整吗?

答:不可以。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每年只核定一次,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宜全年(自然年度)保持不变。

13. 哪些范围可以补缴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2)获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3)单位补缴开户前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单位提出补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予以补缴。

14. 缴存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吗?

答:可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并由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或补缴缓缴部分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15.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答:职工调入与调出单位在同一管理部缴存的,账户封存后由调出单位经办人员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由职工凭身份证到管理部办理。

职工调入与调出单位在不同管理部缴存的,调出单位封存其个人账户后,再由调入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凭身份证到调入单位缴存管理部办理。

16.职工工作调出我市的,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答:职工工作调出我市的,缴存职工需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17.职工工作调入我市的,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答:职工工作调入我市的,由调入单位在辖区管理部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后,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提供身份证并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经管理部审核后,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8.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答: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9.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

(2)诚实守信、经济信用良好、有稳定收入

(3)个体工商户须正常经营、住所在各县(区)所辖城区内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自由职业人员能独立从事某种职业或以个人技能和资产运营的方式获取稳定收入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20.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怎样计算?

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参照本市单位职工标准执行,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

21.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停缴住房公积金后,可以续缴住房公积金全吗?

答:可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停缴后,经催缴仍不续缴的,管理部封存其账户;封存后申请续缴的,须补缴断缴部分,连续缴存时间自续缴之日起计算。

22.单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处罚?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有什么处罚?

答: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哪些渠道列支?

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25.公积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6.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1)12329服务热线

(2)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

(3)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

(4)支付宝城市服务

(5)张掖住房公积金手机APP

(6)管理部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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