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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来源:日期:2020-04-21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贷款对象

(一)缴存职工家庭(包括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配偶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父母、子女为房屋共同买受人或房屋共有权人的可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

(三)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

(二)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实行连带责任担保;

(三)所购房屋须为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结果为准。

(四)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同一套房屋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需结清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担保方式、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质押、个人保证担保、房产抵押和担保公司担保四种。

(二)贷款额度:最低1万元,最高40万元,且贷款额度不应超过购建房总价的80%。同一套住房提取额加贷款额合计不超过购建房总价。

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单、双缴存职工认定以夫妻双方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准。

贷款额度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以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50%计算。申请人月收入应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贷款额度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可贷额度≤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期限(月),且月还款额不超过月缴存额。

异地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20倍。

(三)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期限为25年。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质押人和保证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按首套房利率的1.1倍执行)。

四、贷款要件资料

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均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三)《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承诺书》;

(四)购建房证明资料: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购房实际行为时间按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

购买存量房的,提供存量房备案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购房实际行为时间按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

购买单位自建住房、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住房的,单位需提供政府部门审批文件和购房职工花名册等备案资料,职工本人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购房实际行为时间按购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购买新农村住宅楼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购房合同(协议)和不低于房价20%的首付款票据,购房实际行为时间按购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程概预算或费用明细;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名下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安全鉴定报告、工程概预算。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六)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还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七)缴存职工或配偶名下有商业住房贷款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须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及贷款余额对账单。

(八)以公积金质押、个人保证担保贷款的,提供质押人、保证人身份证;借款人以其他自有房产或他人房产抵押的,需提供抵押人及配偶身份证、抵押人结婚证或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以上资料应审核原件(通过其它渠道能够查验的除外),需留存复印件的,由管理部复印留存。

五、借款与担保

(一)借款人与担保人

借款人可为他人提供担保,借款人不得重复借款,已质押的公积金不得重复质押。借款人以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质押的公积金额度。

以个人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须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统发或单位发放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个人保证担保不得重复担保,配偶不得相互担保。

借款人既借款又为他人担保时,借款月还款额加担保的月还款份额不得超过月缴存基数。

各类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其他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愿选择。

失信被执行人不予贷款或为他人提供个人保证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

(二)借款担保

个人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全额拨款,财政统发或单位发放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1个担保人担保额度不超过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需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保证担保确定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上确认签字;

公积金质押的,借款人可以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管理部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未质押金额提供担保,质押人需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确定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上确认签字;

房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或他人合法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抵押人及配偶需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上确认签字;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由担保公司按其担保程序办理,中心及各管理部适时查验贷款资料并对其进行监管。

(三)未质押金额使用

借款人贷款本息未还清前,借款人和担保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销户提取,借款人的未质押金额不得再为他人质押,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质押金额以外部分仍可质押。

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以本人的公积金未质押金额按月划扣贷款本息,已质押部分不得进行按月划扣。

(四)解保与变更

以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且能够按约定还款的,当借款人未质押金额大于1个或多个担保人的质押金额时,经借款人、担保人、管理部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借款人以自己未质押的公积金提供质押担保,可提前解除1个或多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当借款人已还贷款本金大于1个或多个担保人的质押金额时,经借款人、担保人双方协商,管理部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可提前解除1个或多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个人保证担保贷款,且能够按约定还款的,当借款人已还本金每达到担保人平均担保额度时,经借款人、担保人、管理部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可提前解除1个或多个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其他第三人自愿以其同类等值的标的物置换原担保人担保标的的,经借款人申请,第三人和管理部签订变更协议后可进行置换。属房产抵押的应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撤销备案购房合同的,贷款资金应予退回。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管理

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备案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需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提出备案申请,管理部核准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签订《预售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承诺书》,对售房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承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后贷款资金应划入开发商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应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已办理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纳入备案楼盘信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楼盘竣工验收后且能够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时,应向管理部书面告知并协助借款人和管理部办理期转现抵押登记,各管理部应对预抵押登记的贷款抵押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期转现业务正常开展。

六、贷款流程

贷款办理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岗分离联审联签制度,建立贷款审核各环节之间的制约监督关系,同一笔贷款业务同一个人只能承担一个岗位角色。办理过程中,文本资料与电子信息须同步运行,资料信息错误和需要修改的应退回初审。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向本中心任一管理部申请办理,其中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原则上在缴存地管理部办理,异地贷款人员原则上在购房地管理部办理。

(一)初审

借款申请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连同要件资料提交管理部审核。管理部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初审人应对借款人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要件资料通过面谈和调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对贷款偿还能力存在风险的可降低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按照《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中推行房产抵押价值协议确定的通知》(张住字〔2014〕55号)执行。

初审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及初审结果负责。

(二)复审

复审人应结合贷款申请资料对初审人意见,以及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拟申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等贷款申请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签注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将贷款资料整理后转终审人员。未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初审人员,告知初审人未通过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复审人对贷款资料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复审结果负责。

(三)终审、签约

终审人员应对审核人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借款资料的全部文本和电子信息进行最终审核,确定资料一致完整、程序合规后,签注终审意见并打印、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办理担保手续。终审人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合规性、合同的有效性和还款账户的准确性及终审结果负责。

公积金质押贷款、个人保证担保贷款的,需由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约定时间到管理部面签《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确定表》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保证担保确定表》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

房产抵押担保贷款的,需由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含配偶)约定时间到管理部面签《不动产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文本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合同签约完成后,属住房公积金质押、个人保证担保贷款的,终审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告知借款人持通知书到委贷银行按规定签订《借款借据》,完成贷款发放。

属房产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终审人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告知借款人持通知书到委贷银行按规定签订《借款借据》,完成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后,终审人将全部贷款资料按贷款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解除,管理部应及时解除抵押或质押担保。

 (四)还款账户和资金划转

放贷银行原则上要与借款人工资代发银行一致。

借款人申请以所购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售房单位(售房人)、借款人须与管理部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后,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已备案的银行账户。

对借款人已全额交付房款、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及售房单位(售房人)未与管理部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的,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七、贷款偿还

(一)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按月还款。

(二)还款途径:通过划扣约定还款账户资金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质押金额按月划扣。因特殊原因,借款人账户不能正常还款的,可申请变更为第三人账户还款。

(三)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提前还款不收取违约金和手续费。提前部分还款的,只降低月还款额度,不缩短贷款期限。不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质押金额和已为本人贷款质押的金额相加大于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时,可一次性提取还贷。

(四)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时,可通过协议或诉讼等方式强制担保公司代偿。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撤押和期转现业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八、贷后管理

管理部须设置贷后管理岗位,负责贷后管理工作。借款人违约后,贷后管理人员应针对不同担保方式的逾期贷款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开展催收工作。贷款催收采取短信、电话、信函、实地、律师函或司法诉讼等方式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催收或追偿、并应形成催收记录及证明资料。对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风险事项和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向管理部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风险管控的有效措施。

九、违约处理

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12期的,贷后管理员应向借款人电话催收,并做好催收记录。借款人连续3期未按约定还款的,管理部应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属公积金质押、个人保证担保、房产抵押的应向借款人或担保人(抵押人)送达《贷款担保责任承担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仍无实质性响应的,可直接划扣借款人、担保人合法收入用于偿还应还未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继续追偿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连续6期未按约定还款的,管理部可依法追偿,并按《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处理。借款人以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或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管理部按合同约定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及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名义收取额外费用的,由管理部核实后将失信信息报中心,中心推送至信用中国(张掖)网站予以惩戒。

十、线上业务办理

贷款业务推行通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申请预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备案可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进行申请,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个人贷款信息需纳入备案管理。线上提交的申请资料,无法通过相关渠道核验的,借款人需持相关要件资料到柜面核实。

十一、档案管理

贷款档案由管理部按贷款发放时间逐笔归档。

(一)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档案实行双重管理,档案资料不得遗漏或丢失、毁损。

(二)房产抵押贷款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由贷款管理部保管并向抵押人出具《公积金房产抵押贷款收件收据》。领取抵押证件时,需填写《房产抵押贷款收件领取审批表》。上述资料与贷款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三)贷款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所有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员,并做好移交签字手续。

(四)档案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档案法》及《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管理、保存和使用档案。

十二、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程办理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中心有关政策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附则

(一)本规程由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中心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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