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期:2018-12-24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具体用途 | 提供单位(个人) | 备注 |
1 | 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 | 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社保部门 | 取消后,用个人身份证核实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以公积金业务系统信息确定 |
2 | 工作调动文件、录用文件 | 职工调离张掖市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 缴存单位 | 取消后,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前往转入公积金中心办理;新调入单位未缴存公积金的,自停缴并封存个人账户满6个月办理销户提取 |
3 | 账户内部转移时,工作调动文件、录用文件 | 职工在本市同一管理部单位之间调动,办理公积金转移 | 社保或缴存单位 | 取消后,原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提交办理 |
4 | 缴存基数调整时提供的工资表 | 缴存单位核定每年公积金缴存基数 | 缴存单位 | 取消后,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年度审核表》替代 |
5 |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外部转出注册》 | 职工调动,且在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转移手续 | 缴存单位 | 取消后,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
6 | 收入证明 |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用以证明还款能力 | 借款申请人或单位 | 取消后,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定 |
7 | 银行工资流水单 |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用以证明还款能力 | 银行 | 取消后,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定 |
8 | 单身证明 |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用以证明婚姻状况 | 借款申请人 | 取消后,将相关内容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中 |
9 | 近6个月银行收入明细 | 办理自愿缴存人员开户时核定缴存基数 | 银行 | 取消后,将相关内容并入《张掖市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审核表》中。 |
10 | 《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 办理公积金缴存开户时核定缴存基数 | 缴存单位 | 取消后,将相关内容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中 |
11 |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 单位信息变更 | 缴存单位 | 取消后,由单位经办人员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提交办理 |
12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 个人信息变更 | 缴存个人 | 取消后,由缴存人员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手机APP 、微信公众号修改提交办理 |
13 | 单位破产或解散证明 | 用以证明单位已破产或解散 | 缴存单位 | 取消后,由管理部核实后办理封存 |
14 |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 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时证明是本单位职工 | 缴存单位 | 取消后,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定 |
15 |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上不再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证明是本单位职工 | 缴存单位 | 取消后,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定 |
16 | 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证明 |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证明已于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 | 缴存单位 | 取消后,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定 |
17 | 租房合同和所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租金缴纳证明 | 证明本人或配偶租住商品住房和缴纳租金情况 | 缴存个人 | 取消后,以本人或配偶名下无自有房产的证明代替,提取额度按市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
18 |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证明已增设电梯且验收合格 | 建设部门 | 取消后,以电梯改造项目协议或方案代替 |
19 |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 申请按月划扣还贷时使用 | 缴存个人 | 取消后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按月划扣还贷协议书》替代 |
20 |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上不再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证明是本单位职工 | 缴存单位 | 取消后通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
21 | 房地产评估报告 |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用以确定房屋价格 | 房屋评估机构 | 取消后,以新建商品房作抵押的,抵押价值依据购房合同价格确定;以存量房作抵押的,抵押价值依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房屋价值确定;用现房作抵押的,抵押房屋价值由管理部和房屋抵押人以市场价为基础通过协议确定 |
2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 用于办理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时使用 | 开发商 | 取消后,各类缴存人员个人公积金贷款担保以所购房抵押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