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范围
(2019年2月18日张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是市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张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在张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三)出席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的全体委员;
(四)张掖军分区及驻张旅以上部队领导;
(五)正地级和享受正地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
(六)市委部门及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
(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直属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八)中央和省属驻张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县区监委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祁连山林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