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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明辩解:收钱是为搞好关系 唯实未必得守规矩           ★★★
吴洪明辩解:收钱是为搞好关系 唯实未必得守规矩
作者:吴贻伙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7 17:52:25

吴洪明辩解:收钱是为搞好关系 唯实未必得守规矩
 
 


  吴洪明,安徽省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5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吴洪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检察机关指控吴洪明受贿逾百万元,并在任蚌埠市副市长期间,涉嫌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68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尽管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辩解及“最后陈述”阶段所进行的忏悔并无“新意”,但其中的一些“说法”却叫人“大开眼界”。

  收钱是为了搞好上下级关系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也在扪心自省,也深入地解剖了自己。今天站在被告人席上,我感到十分痛心,但我不怨天尤人,要怪只能怪我自己。我之所以走到了今天这种地步,是因为我没有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是因为我不懂法,没有守法;是因为我没有真正地掌握好和依法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没有真正做到干干净净地干事。

  从根本上说,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被彻底扭曲了。我把收受他人的财物,简单地看成了纯粹是亲戚朋友之间的交往,是为了上下级之间搞好关系,结果却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每想到这些,我心里就非常难过。我愧对党对我的培养,愧对人民群众对我的信任,愧对家人对我的支持,也愧对自己从小的立志。我经历过上世纪60年代初三年自然灾害饿死人的那一段痛苦的时期,当初上小学写作文的时候,我写我的理想是做一名农业科学家,我想能够通过自己的科学发明,让老百姓丰衣足食。但是一段时期以来,我自己不想干也不愿意干的一些事,却实实在在地发生在我身上,我完全应该受到法律的公正惩处。

  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

  检察机关指控我的这些犯罪事实,大都是我主动交代的,应该算是我的自首行为。不过这些“犯罪事实”却正表明我为他们(指一些企业——记者注)办的事,很多都是在我的职权范围之内,是我必须履行的职责,而且很多都是有关方面决定的事,因此我必须去做,必须认真地去做,否则就是我工作的严重失职。

  我想大家应该知道,在具体的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有利,让局部作些牺牲,都是允许的。这种现象现在到处都是。

  大家同时也应该知道,政府的工作不可能每一项都是有文件依据的,如果是这样,显然就与我们党提倡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开拓性地开展工作的要求是不合拍的。我们党一再强调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长隆公司提出的问题(指长隆公司提出的拆迁费用大量增加、当初所竞拍的土地面积计算不合理等问题,并要求在拆迁中享受棚户区政策——记者注)实实在在,作为政府不可能不管,不可能不拿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来,否则就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也与省委、省政府提出要为招商引资创造宽松环境的要求不相符。

  实际工作中,有的决策属于常规决策,有些则是非常规决策,必须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解决长隆公司提出的问题,无非就是这些办法,就像怎么过河一样,过桥、坐船或者游泳,你都可以选择。我认为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的办法比较合理,也是可行的,所以我同意了他们的办法,这怎么能说我是滥用职权呢?

  无论是土地出让还是棚户区改造,都是我分管职权范围内的事,所以我有权作出决策,更何况我的决策是在基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正式报告意见基础上作出的。

  恳请法庭对我从轻减轻处罚

  我虽然站在了被告人席上,但自我评价,自从参加工作以来,在工作上我是不偷懒的,是勤勤恳恳的,也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党和人民多干些事情的,连我的一些下属都说“跟你干事吃苦”。比如说,我在歙县工作的时候,大年三十的晚上,我是在工厂车间和工人一起吃年夜饭的。

  因为长时间的辛苦劳累,我现在身患多种疾病,我恳请法庭充分注意和认可我讲的这些实际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我从宽、从轻、减轻的处罚,我一定自觉而刻苦地进行服刑改造,去做一个老实本分、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吴贻伙)
 
 
 


来源:《检察日报》

文章录入:李丹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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